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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承包商作业人员等)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使用、维护、更换及报废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又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由单位统一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二章 配备原则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所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无安全标志(LA认证,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按需配备原则: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配备种类、数量及更换周期。

(三)安全有效原则: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相应的防护性能,能够有效预防、减轻或消除职业危害。

(四)免费发放原则:用人单位必须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台账,明确各岗位配备标准,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工艺技术改进、作业环境变化等情况及时修订配备标准。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各岗位配备标准及库存情况编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从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处购买,并索取以下资料:

(一)产品合格证;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LA认证);

(三)产品检验报告或质量保证书;

(四)使用说明书(含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维护保养要求、报废条件等)。

第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验收,核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检查外观质量,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库。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四章 发放与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配备标准,按时、足额向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应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由领用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及安全员应当每日对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佩戴使用的,应当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爱护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改装、拆毁或转让他人使用。因个人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当照价赔偿或由本人自费购买。

第五章 维护与更换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防护性能完好有效。对不同种类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清洗、消毒、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更换:

(一)达到规定的使用期限;

(二)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变形、老化、失效,经检查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不能保证防护性能;

(三)遭受事故冲击、化学品污染等特殊情况,经检查需要更换;

(四)产品标准更新,旧产品不再符合新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面具、绝缘手套等)应当定期进行检验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报废并更换。

第六章 报废与处置

第十六条 下列劳动防护用品应当予以报废:

(一)超过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

(二)经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

(三)在使用过程中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第十七条 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做好标识,单独存放,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置或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严禁再次流入使用环节。报废处置应当做好记录。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与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定期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维护、更换、报废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在没有劳动防护用品保障的条件下进行作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单位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未按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更换、报废的。

第二十二条 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或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职业病或工伤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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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30 21:02:51